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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條款
承租主機注意事項:
一、  所有之客戶網站內容必須遵守本公司"主機租用條約",若有客戶網站若違反租用條約,本公司有權勸導改善或終止該違規主機。
二、  本公司僅提供主機租貸,客戶要求本公司安裝及修改任何程式或資料庫服務需另依實際情況報價收費。。
三、  貴用戶如於主機啟用日起30日內不滿意本服務得終止本約並提出退費申請,退款內容不包括:
(1) 30天試用期間內所產生的超出頻寬費用。
本公司於七個工作天以現金轉帳方式將費用退還至貴用戶指定帳戶
若超過主機啟用日起算30日之後 客戶同意所繳之費用一概不退費至主機合約終止。
因任何退費或終止承租本公司服務,本公司若有贈送之優惠服務則一律無效,不得要求本公司折換現金或任何補償。

承租主機租用條款:
一、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  
二、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主機配置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主機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
      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  
三、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將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  
四、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
      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益,用戶須於交機後自行修改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  
五、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 ,
      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六、  用戶使用本業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違反上述規定,
      經本公司通知後 48 小時內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統或他人使用之障礙者
      本公司得逕行暫停用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暫停使用期間用戶仍須支付費用。  
七、  因本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將以相對時間延長用戶使用期限。
八、  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
      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 
      (1)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服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九、 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
     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十、 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十一、 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 ( 平台 ) 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
       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十二、 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  
十三、 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用戶應據實提供使用者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  
十四、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亦不保證用戶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用戶如因前述事由或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五、 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
       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本公司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用戶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 
十六、 用戶利用網路業務查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用戶之租用,所生之一切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
十七、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惟因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戶無法使用網路業務者,本公司依各該業務之契約條款扣減費用。
       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十八、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十九、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辦理。用戶租用本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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